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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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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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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6-29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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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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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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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精神,为使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深刻领会《突发事件应对法》实质,规范和指导各级各部门做好这部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法律的顺利贯彻实施,提高我区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依法推进我区应急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宣传要点:

  一、《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过程

  近年来,我国重大突发事件频繁发生。各级人民政府在积极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总结出了丰富经验,得到了许多教训。2003年,抗击“非典”的过程给了各级人民政府许多重要启示,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依靠法制应对突发事件。自2003年5月起,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了法律起草领导小组,着手《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研究起草工作。法律起草小组重点研究了美、俄、德、意、日等十多个国家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制制度,深入全国各地开展调研,举办了多次学术研讨会,对法制基本结构和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广泛征求了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有关单位、有关社会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各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国务院第83次、第138次常务会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第二十八次、第二十九次会议,多次深入讨论和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法律草案进行了大量修改和完善。因此,《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过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各级各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律性的认识,很好地保证了这部法律的权威性、实用性和科学性。

  二、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意义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是一项内容庞杂、情况多变,涉及各方面利益又需要各方面参与,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在法律上对这项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严格规范。据统计,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前,全国已经制定涉及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35件、行政法规37件、部门规章55件。而制定和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使我国基本形成了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基础,门类齐全、覆盖面广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应急管理长期实践的高度总结。《突发事件应对法》提练了近几年应急管理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很好地贯彻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和根本要求。

  (二)《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了我国应急管理的基本制度。《突发事件应对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我国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以制度的形式建立了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方面的机制,促进了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

  (三)《突发事件应对法》是规范各方应对突发事件行为的基本法律。《突发事件应对法》既明确了政府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也规定了社会、公民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基本格局。

  (四)《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推动应急体系建设的强大动力。《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基础设施、物资储备、科技保障能力等应急体系建设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必将有力地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应急体系建设。

  三、《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条规定,该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人权原则,反映了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条规定,该法的适应范围是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也就是把应对突发事件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活动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四、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基本思路

  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主要本着4个基本原则:

  一是,重在预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从制度上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突发事件应对法》把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作为立法的重要目的和出发点,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监测、预警等作了制度性规定。

  二是,既授予政府充分的应急权力,又规范其权力行使。为使政府具有必要的处置权力,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可以采取的各种必要措施,同时为防止权力滥用,减少处置突发事件的代价,又对政府应急权力行使的规则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三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相统一。为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履行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接受权力约束等特定义务。同时,为保护公民的权利,又确立了行政合理原则,并规定了征用补偿等制度。

  四是,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这是我国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也是明确责任、健全机制、整合资源、提高突发事件处置效率的根本举措。

  五、突发事件的内涵及其分类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这一概念具有几个核心要素:一是突发事件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社会性,即属于公共危机;二是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和紧迫性;三是突发事件具有危害性和破坏性;四是突发事件必须借助于公权力(即政府权力)的介入,运用社会人力、物力才能解决。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过程和发生机理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

  按照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以及性质、可控性、行业特点等因素,原则上将各类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六、我国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各种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努力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目前,全国已基本完善了各级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建立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强化了各级应急队伍体系和保障能力建设,初步完善了应急管理法律体系。

  但是,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二是不少政府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高,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不够充分,用于应急处置的资源不够充足;三是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等机制不够完善,出现监测不到位、发现不及时、预防不得力的情况,有的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四是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不健全,公众危机意识不强、自救与互救能力不高。因此,政府、公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应急能力都有待提高。

  七、国家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的管理体制和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统一领导,就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综合协调,就是由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协调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众等各方面力量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分类管理,就是按照突发事件的类型,由相应职能部门对各类突发事件实行专门管理,建立一定形式的指挥体制,收集、分析、报告相关信息,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就是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和需要动用人力、物力的不同,指定由事发地的哪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但无论哪一级别的突发事件,当地基层政府都要迅速反应,全力投入应对工作。

  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尽早发现、尽量消除重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有效预防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永远都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首要目标和核心工作。
  八、各级人民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职责和组织方式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同时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这符合宪法中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仅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的规定。

  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权力具有优先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自觉接受这种紧急处置权力的限制,并负有较平时更多、更严格的法律义务,来配合应急权力的行使。这些法律义务包括四个层次:一是对突发事件应急状态高度关注的义务,即公众对可能威胁自身安全的突发事件,要主动了解、自觉接收相关信息,并做好自救、互救的准备。二是在应急时期主动接受政府各项应急措施,特别是各项管制的义务。比如,在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公民要接受和服从政府强制疏散、撤离、安置的安排,不得拒绝执行和擅自行动。三是公民要接受其一些合法权利在应急状态下被政府限制的义务。四是主动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包括参与突发事件预防、救援、恢复重建的义务,具体有:信息报告义务,制定并演练应急预案义务,排查和消除风险隐患义务,参加应急专兼职或志愿者救援队伍义务,为应急处置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义务,协助落实政府应急义务,执行有关决定和命令义务,等等。

  十、《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政府应急处置权力的限制原则

  由于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特殊性,《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其他涉及突发事件应对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具有很大的裁量自由,比如,《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可以应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但也根据行政合理原则对这种权力的行使作了合理性限制,比如,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政府应急处置权力的限制遵循以下要求:一是,突发事件应对措施与应急响应紧密关联。不同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其不同等级,应当由不同级别的政府或部门采龋ɑ同的应急响应措施,这是分级管理的核心内容。要保证行政合理原则在突发事件应急措施中得到落实,最重要的是严格落实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是,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在一定应急级别下,相关人民政府或部门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十一、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城乡应急基础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排查和治理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组建培训专兼职应急队伍,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开展应急知识科普宣教等方面内容。

  十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两个层次。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三个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衔接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制定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编制各类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目前,国务院要求学校、企业等单位和村居两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都要从本单位、本区域安全情况出发,根据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情况,制定完善本单位、本区域应急预案,治理、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有效防止和及时制止突发事件。

  制定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分析突发事件的性质、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及恢复重建等作出具体规定。

  十三、企事业基层单位和基层组织预防突发事件的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中,做好预防工作是各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力所能及和必须强化的。所有单位都负有预防突发事件的义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本单位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置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并定期将安全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高危行业企业,特别是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尤其要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详细的应急预案,定期对生产经营场所、仓储设施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加强危险源监控,做好危险品管理,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十四、《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应急管理宣传、培训的要求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进行定期培训。基层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公众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十五、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工作的主要内容

  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工作主要包括建立突发事件监测制度、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等三个方面内容。

  十六、突发事件监测与信息报告的相关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特点,建立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站点,明确监测项目,安排必要装备,配备专门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密切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在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信息,会商、评估突发事件状态和影响,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实时预警。

  十七、国家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的内容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十八、突发事件预警等级及政府的响应措施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概率较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权限和程度,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一是启动应急预案;二是加强有关突发事件监测、预报和信息收集、报告工作;三是组织有关方面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其发生概率、影响范围与强度;四是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评估情况;五是向社会发布咨询电话和相关警示,宣传相关防灾、避灾常识。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以上措施外,还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相应措施:一是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准备;二是调集应急救援、处置所需物资,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三是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四是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城市交通、通信等生命线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五是及时发布防灾、避灾的警示、劝告;六是转移、疏散危险地区人员和重要财产;七是关闭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公共场所活动。

  十九、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处置的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针对突发事件发生情况,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按照有关法规、法规、规章的规定,启动相关应急响应,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一是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根据需要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场所、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服务,组织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三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应急处置活动中的法律义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或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同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本区域矛盾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本区域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立即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事发地其他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动员、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处于事发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二十一、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和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应当享受的保障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二十二、突发事件处置后恢复与重建的主要内容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在停止执行相关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应当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其主要内容:一是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灾害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二是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受危害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三是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四是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五是分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过程,查明发生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处置评估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二十三、单位和个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有关单位凡未按规定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未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突发事件虚假信息仍然传播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要依法对其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单位或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单位或个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图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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